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共同授权合作产品中国境内推广服务之三方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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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2 证券简称:仙琚制药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共同授权合作产品中国境内推广服务之三方协议

及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仙琚制药”)与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默”)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了《1.1类新药奥美克松钠产品开发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5-058)、2021年4月16日签署了《1.1类新药奥美克松钠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告编号:2021-014)、2023年1月12日签署了《1.1类新药靶向性肌松拮抗剂奥美克松钠产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原协议”),就奥美克松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以下简称“合作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合作达成各项约定。

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2025年10月《关于申报奥美克松钠产品通用名称的函》:“奥美克松钠”、“奥美克松钠注射液”,中文通用名称为“阿更葡糖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以下各协议中的“奥美克松钠注射液”均指“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均为同一产品。

近期结合奥美克松钠注射液(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审批进程及未来商业化需求,仙琚制药与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爱施健(广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施健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签订了《共同授权合作产品(阿更萄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推广服务商之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共同授权爱施健公司作为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独家市场推广服务商。

仙琚制药与杭州奥默于2026年1月16日签订了《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里程碑分成协议》、《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销售收益分成协议》,约定未来该产品的商业化里程碑分成比例为双方各50%;商业化销售收益分成比例为:中国境内商业化收益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净收益,由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双方对半分享,各占商业化销售后净收益的50%。

仙琚制药与杭州奥默2026年1月16日签订了《阿更葡糖钠原料药采购供应协议》、《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委托加工生产补充协议》,就阿更葡糖钠原料药的采购供应、制剂的委托加工等事项达成具体的商业化约定;

一、三方协议签订方基本情况

1、三方协议名称:《共同授权合作产品(阿更萄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推广服务商之三方协议》

协议三方分别为:仙琚制药、杭州奥默、爱施健公司

除本公司外,另外两方基本情况如下:

1.1 协议方(一)公司名称: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128号1幢1901室

法人代表人:漆又毛

注册资本:6982.5291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杭州奥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2 协议方(二)公司名称:爱施健(广东)制药有限公司 Aspen (Guang Do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成立日期:1997年1月31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803室、1804室

法人代表人:刘谦

注册资本:5760万美元

主营业务: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生产片剂、硬胶囊剂、凝胶剂(乳胶剂)、注射剂;进口药品分包装(片剂、硬胶囊剂);进口药品分外包装(片剂、小容量注射剂、散剂),口服溶液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品展示及提供相关业务的市场推广、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等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爱施健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历史上已签署了《1.1 类新药奥美克松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产品开发合作协议》、《1.1类新药奥美克松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1.1类新药靶向性肌松拮抗剂奥美克松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产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原协议”),甲乙双方就奥美克松钠(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合作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合作达成了框架性约定。

2、爱施健公司具备丰富的药物推广服务经验,具备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团队,有充足的人力、物力等以提供推广服务,并希望就合作产品建立商业化合作伙伴关系。

3、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共同授权爱施健公司针对合作产品提供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市场推广服务。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在此明确:同意共同授权爱施健公司作为合作产品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独家市场推广服务商(“独家推广合作”)。

2、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在此明确认可和同意,就合作产品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独家推广合作签订《产品独家推广协议》(“推广协议”);各方将按照(“推广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该(“推广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依据(“推广协议”)完成终止后的过渡安排和结算后,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将恢复(“原协议”)条款之相关约定。

3、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将共同承诺保障合作产品(包括其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安全及持续稳定的生产供应以满足爱施健公司依据推广协议开展市场推广的需求。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双方关于原料药采购,委托制剂生产加工以及商业化合作收益分配等事宜,依据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4、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明确认可和同意,除非爱施健公司书面同意或者推广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单方决定或共同决定撤回其在本协议下的共同授权。

5、违约责任: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损失包括遭受损失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三、其它相关协议签署情况

仙琚制药、杭州奥默于2026年1月16日分别签署以下协议:

1、《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里程碑分成协议》:

协议双方约定中国境内市场(不含港澳台)商业化职责分工、获取商业化里程碑费用分成的基本原则、商业化里程碑费用支付及退还原则。里程碑事件到达后,爱施健公司将向杭州奥默支付对应金额的里程碑款项。杭州奥默在收到相应的里程碑事件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仙琚制药支付实际到账里程碑金额的50%。

2、《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销售收益分成协议》:双方约定,今后该产品获批并上市后,中国境内商业化收益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协议双方对半分享,即杭州奥默、仙琚制药各占50%。

3、《阿更葡糖钠原料药采购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由仙琚制药供应阿更葡糖钠原料药,确定了质量标准、采购和验收、结算方式及价格等具体业务内容。

4、《(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委托生产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杭州奥默委托仙琚制药生产阿更葡糖钠注射液,约定了今后动态检查批和商业化生产批的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等具体业务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因涉及到公司及相关方具体的商业信息,上述4份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已申请商业秘密豁免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尚在评审阶段,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主要是为了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产品未来的商业化做出提前的市场准备。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共同委托爱施健公司作为今后该产品上市后的独家推广服务商,主要是考虑到爱施健公司在中国市场麻醉领域具备丰富的市场和销售经验,有利于该产品未来上市后的推广和销售。

仙琚制药和杭州奥默签署的里程碑分成协议、商业化销售分成协议、原料药供应及制剂委托加工协议,明确了今后该产品获批后商业化阶段的收益分配机制和供应保障机制,有利于该产品上市后的商业化推广准备。

若今后该产品获批,并顺利开展各项市场准入工作,将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商业化推广,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署的各项协议,仅是基于该产品若能顺利获批情况下的前期商业化准备工作,经公司初步判断,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尚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上市。该产品能否获批、以及获批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获批后的市场准入、医保国谈、等相关准入工作和市场推广的进程和结果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除了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医药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格局变化、行业监管要求更新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外,还受到该产品能否获批的不确定性,若产品不能获批,可能导致合作进度延迟、合作内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作效果不及预期,合作提前终止的风险。若出现上述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及其他潜在风险,审慎判断投资价值,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共同授权合作产品(阿更萄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推广服务商之三方协议》

《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里程碑分成协议》

《阿更葡糖钠注射液中国境内商业化销售收益分成协议》

《阿更葡糖钠原料药采购供应协议》

《阿更葡糖钠注射液委托加工生产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