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针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前述人员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7月7日一2026年1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查询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登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中登公司核查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显示,在自查期间内,有134名核查对象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上述134名核查对象均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上述134名核查对象中,共计133名核查对象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中:
(1)共计12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开始筹划前。经公司自查:该12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情形。
(2)共计1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开始筹划后至对外信息披露前。根据该等人员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该1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激励方案、核心要素以及激励名单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行为。
2、上述134名核查对象中,共计1名核查对象不属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但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开始筹划前。根据该名核查对象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该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情形。
(二)公司内部核查情况说明
除中登公司提供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外,经公司内部核查,在自查期间内,有1名核查对象通过询价转让进行股票交易,其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但系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该名核查对象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开始筹划前,该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其本人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策划、论证、决策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公司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核查对象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298号杭可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孙唯雅女士列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徐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梅琳、李雨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