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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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阮港村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柳庆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会秘书董雨亭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周莉女士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天浩、高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550证券简称:西大门0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7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及与本人沟通确认,前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系其根据个人判断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事前披露义务,且在前述交易行为期间,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