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08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6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兴际华集团和医药控股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议案》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及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事项,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平先生、封多佳先生、张然女士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议案,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服务内容包括存款、结算、综合授信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
该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平先生、封多佳先生、张然女士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本议案,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0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近日收到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集团”)及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控股”)分别出具的《关于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函》,自原承诺到期之日起2年内,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承诺解决新兴凌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凌云”)、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津制药”)同业竞争问题。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承诺情况
(一)原承诺内容
2019年7月,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曾就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为维护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本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且上市公司A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期间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五年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解决上市公司与本公司下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公司承诺将在制定出具体解决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愿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原承诺变更情况
2025年2月24日,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分别出具《关于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函》,自原承诺到期之日起一年内,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承诺解决新兴凌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凌云”)、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津制药”)同业竞争问题。前述函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的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变更后的履约时限
自原承诺到期之日起壹年内,解决新兴凌云同业竞争问题,华津制药符合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除上述承诺外,原《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承诺期限不涉及对原承诺内容的撤销或豁免。
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式具体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托管相关业务或资产、注销相关公司、停止相关公司业务经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承诺人承诺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本着有利于海南海药发展和维护海南海药股东利益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前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制定出具体解决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2、原承诺内容与上述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承诺内容为准。除上述承诺外,原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
(三)承诺履行情况
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持续关注、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寻求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已对同业竞争事项涉及的华津制药、新兴凌云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盈利能力、审计评估及相关程序复杂性等情况,预计会超过原同业竞争承诺期限。
(四)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目前,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具体如下:
■
从核心产品品类、适应症领域及产业链布局来看,海南海药主营产品涵盖抗生素系列、肠胃康、紫杉醇等化药制剂,及配套抗生素原料药与中间体;同时布局医疗服务、中药材贸易、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材交易与仓储等多元业务板块,是覆盖化药制剂 / 原料药全产业链、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药企业。华津制药核心产品为达美康、复方甘草片、替米沙坦片、头孢地尼片、盐酸舍曲林片等,产品布局高度聚焦神经精神、心脑血管两大治疗领域,是深耕专科药领域的制剂生产企业。新兴凌云主营碳酸氢钠原料药,产品核心应用于血液透析专用领域,属于医药产业链上游的专用原料药 / 医用辅料范畴,下游仅对接血液透析液生产环节。三家公司的产品分属不同治疗领域、产业链环节,应用场景不重叠,不存在直接的产品竞争关系。
从销售渠道及终端客群来看,海南海药销售渠道覆盖医院、药店等终端,其中医院渠道为核心阵地,对应临床诊疗端的药品需求,推广聚焦医院相关科室;华津制药销售渠道虽也涵盖医院、药店,但以药店零售渠道为主,聚焦慢病患者的院外用药;新兴凌云作为专用原料药生产企业,下游客户仅为血液透析液生产商等工业端企业,不直接对接医院、药店等终端消费市场。虽海南海药与华津制药的销售渠道存在形式上的部分重叠,但二者渠道运营的侧重点、对应的终端需求场景截然不同,且因产品适应症分属不同科室,因此,在销售渠道上三方亦无明显竞争关系。
从销售模式及商业合作体系来看,海南海药以经销模式为核心,同时积极探索新型销售模式,深化与国内头部连锁药店合作,全面拓展线下药店及线上医药终端销售渠道;华津制药同样以经销模式为主,但其经销体系聚焦零售药店渠道专属代理商资源;新兴凌云则以直销模式为主,直接对接下游工业客户开展合作。海南海药与华津制药虽均采用经销模式,但二者的核心代理商资源分属不同渠道体系,加之产品品类及应用领域差异显著,商业合作中不存在利益冲突,销售模式层面亦无明显竞争关系。
综上,海南海药与华津制药、新兴凌云虽同属医药行业,但各方在核心产品品类、适应症领域、产业链环节、销售渠道及终端客群、销售模式及商业合作体系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潜在的同业竞争影响很小。
二、本次承诺变更情况
近日,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分别出具《关于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函》,函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自承诺到期之日起2年内,即在2028年3月13日前,解决新兴凌云同业竞争问题,华津制药符合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除上述承诺外,原《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承诺期限不涉及对原承诺内容的撤销或豁免。
除上述承诺外,原《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原《关于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函》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承诺期限不涉及对原承诺内容的撤销或豁免。
三、承诺变更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对华津制药、新兴凌云已形成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但短期内实施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由于历史原因,新兴凌云部分房产的权属瑕疵问题尚需时间解决;华津制药下属的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弱,现阶段注入不利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基于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拟将原承诺履行期限变更,公司也会继续积极按照现在形成的方案推动解决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变更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承诺事项将继续推进。本次承诺变更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承诺变更的合规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审计评估及相关程序复杂性等情况,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原承诺期限届满前预计无法解决相关同业竞争问题。新兴际华集团、医药控股根据上述规定变更原承诺内容,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要求。
五、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兴际华集团和医药控股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平先生、张然女士、封多佳先生回避表决。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承诺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承诺变更事项,认为:本次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期限事项不涉及原承诺的撤销或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
(三)新兴际华集团和医药控股出具的关于变更同业竞争履行期限的函。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1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8981.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21% (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
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6402.21万元,占本次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总金额的71.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2579.48万元,占本次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总金额的28.72%。
上述累计诉讼、仲裁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公司通过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10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兴际华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于2023年04月23日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海南海药及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等金融服务,期限自2023年04月23日至2026年04月22日,现根据业务需要拟续签协议,即期限自2026年04月23日至2029年04月22日。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财务公司向海南海药(包括海南海药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王建平先生、封多佳先生、张然女士已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亚涛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2075P4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82H211000001
成立日期:2021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03.12亿元,负债总额92.22亿元,所有者权益10.90亿元,2024年度收入1.15亿元,实现净利润4,889.1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二)关联关系说明
■
关联关系如上图,海南海药和财务公司均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经查证,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1)财务公司承诺向海南海药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满足监管要求下不高于海南海药在其它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财务公司向新兴际华集团同信用级别的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2)财务公司为海南海药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在满足监管要求下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新兴际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要求。公司与新兴际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公允公平、自愿平等的平等原则下进行,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任何一方未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 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类型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在满足监管要求下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时,也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3)有关存款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具体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甲方的实际业务需求、乙方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办理。
乙方给予甲方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乙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甲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进行申请,经过乙方履行完毕其自身的业务审 批流程后发放。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满足监管要求下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乙方向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同信用级别的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3)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便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资金的收付结算。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有关结算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咨询服务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形下,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信息咨询顾问、经营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投资银行顾问等内容在内的财务顾问服务。
5、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 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乙方就同类业务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服务 所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需积极协助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选择乙方提供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等权利。
(2)甲方享有对乙方服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3)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归结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依法享有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并有权终止该项或该次服务以及解除与乙方已签署的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并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但该等信息提供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
(2)甲方有义务根据补充协议支付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
3、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要求甲方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的权利,但乙方的要求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2)乙方享有根据补充协议收取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的权利。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选择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应当已经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乙方承诺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乙方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乙方的内部控制制度。
(3)乙方对甲方进行的检查、监督有配合的义务。
(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B、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C、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D、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E、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F、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G、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H、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I、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J、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甲方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议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叁】年止。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如协议到期时尚未召开股东会就续签协议事项做出决策,协议有效期可延续至股东会召开之日。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甲方有权根 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及要求单方终止本协议,如甲 方行使此单方解除权,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解 除,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新兴际华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结算、综合授信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财务公司存款1.71亿元、贷款5.1亿元,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业务均不超过审批额度。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6-01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3月06日
7、出席对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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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公司将对持股5%以下(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议案 1 及议案 2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26年3月0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36380609
传真号码:0898-36380609
联系人:王小素、曾文燕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2月26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66”,投票简称为“海药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3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3月13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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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