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02月11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02月0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杨凤凯、杨巧云、杜鹃、杨波、彭俊杰、谭小平、沈小平、唐志峰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凤凯先生主持,高管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骏鼎达”)为“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的东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和“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苏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
为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资源配置、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实际实施安排,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予以相应调整。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2月12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增加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万股,发行价每股人民币55.82元,共计募集资金55,82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823.80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5,023.80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0,996.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89.52万元和先期支付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承销及保荐费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406.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概述和原因
本次涉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门骏鼎达”),实施地点位于江门市江海区。
2024年0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为共同实施主体,增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公司注册地和“芙蓉科技大厦”项目所在地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骏鼎达”)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的东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和“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苏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
本次调整前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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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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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东莞骏鼎达、苏州骏鼎达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开立完成后,公司将与新增实施主体、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开立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管理募集资金。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概述和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资源配置、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实际实施安排,公司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予以相应调整,主要原因为:(1)公司通过与装修服务供应商协商谈判,优化了实施方案,降低了所需的装修费用,因此拟调减装修工程费用;(2)公司通过采取与多家供应商谈判比价,然后择优合作的方式,降低了研发设备和信息系统的采购成本,所需设备安装费也有所减少,因此拟调减研发设备购置费用、信息系统购置及实施费用、设备安装费用和预备费用;(3)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研发核心能力,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创新研发需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因此拟相应增加研发费用投入。上述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系基于项目当前实际实施进展、市场询价结果及客观需求作出,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及核心用途,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若未来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将会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进行适时调整。本次拟调整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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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审慎决定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其内部投资结构,该等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项目实施效果,契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能够保障募投项目有序实施;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0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增加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可以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