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吴某的腐败犯罪细节随之浮出水面。
吴某的犯罪记录令人咂舌:违规发放5亿元贷款后与他人平分“咨询服务费”1.42亿余元;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银行直接损失3026万余元;违规出具3亿元贷款保函。
金融研究院交叉对比信息确认,吴某即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2022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深耕银行系统30余年,
2019年落马
公开信息显示,吴华,1968年12月出生,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
吴华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工作六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会计科科员、副科长。
1996年起,吴华在交通银行体系任职,直到2009年,历任交通银行(601328)温州分行财会处检查辅导员、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黎明支行行长、温州分行副行长,绍兴分行副行长等职。
2009年12月,吴华调任温州银行,并于2010年4月起正式担任该行行长。
2019年8月,温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权威消息,宣布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这一消息正式宣告其职业生涯的终结,也将其9年行长任期内的履职情况纳入反腐审查视野。
2020年5月,吴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温州市纪委市监委通报: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值得关注的是,官方在通报中用了“三个特别”――“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为其违纪违法事实定性。
放贷收取巨额好处费,
挪用公款5.08亿余元
吴华的腐败问题究竟有多“特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了吴华金融腐败案的细节。
案情显示,2016年,他与某公司总经理何某提前串通,明确利用自身行长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获取温州银行贷款提供帮助,并约定以“交易分成”的方式收受好处费,将银行信贷审批权与个人利益进行直接绑定。
2017年3月,经吴华亲自审批,温州银行向该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年利率设定为8%。在贷款发放后,该公司因项目利润超预期,主动通过何某向吴华提出额外“回报”――在正常利息之外,再支付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华欣然应允,并与何某约定对该笔“回报”平分。为规避监管,这笔巨额利益被包装成“咨询服务费”,由该公司分三次将1.42亿余元转入吴华与何某控制的公司账户。
两高在公告中指出,吴华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更令人震惊的是,通过放贷收取巨额好处费只是吴华腐败行为的冰山一角。两高还披露,吴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温州银行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此外,他还在2011年至2018年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银行直接损失3026万余元。
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温州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两高:
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金融腐败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0年,在完成审查调查与党纪政务处分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华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不仅清晰罗列了其四大罪名,更明确指出其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两次强调相关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与此前纪检部门“三个特别”的定性形成精准呼应。
2022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一审宣判后,吴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吴华的判决,为这起金融腐败案件画上了权威句号。
这一判决绝非偶然。两高在发布典型案例时特别指出,吴华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金融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这类岗位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会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更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从一审宣判到终审裁定,司法机关对吴华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党中央及司法机关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