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亮内幕交易“华斯股份”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处罚决定,王亮被没收违法所得20,128.8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20,128.87元。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时间线
经调查,2024年12月30日,华斯股份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他公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增资的计划”,在未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被认定为2024年12月13日,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交易细节:敏感期内买入获利2万元
公告显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该信息后向王亮泄露了内幕信息。2024年12月25日,王亮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华斯股份,买入成交金额690,662元。天津证监局认为,其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内幕信息于2024年12月30日公开后,王亮将所购股票全部卖出,最终交易获利20,128.87元。
监管部门认定违法事实明确
天津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王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申辩未被采纳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天津证监局依法向王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其要求于2026年1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亮在听证中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包括泄露内幕信息时间认定有误、交易是基于市场分析并符合交易习惯、补充调查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等,请求免予处罚。但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泄露内幕信息相关事实,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泄露内幕信息时间无误,关于交易动机和交易习惯的申辩不足以否定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因此对王亮的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后续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亮没收违法所得20,128.87元,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王亮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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