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股东欧陆之星钻石被警示 未如实披露41.66%股份代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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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之星钻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据悉,欧陆之星钻石因未真实披露一项重要的股份代持事项而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核实,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钻石的名义股东,代Eurostar Diamond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钻石41.66%的股份。而欧陆之星钻石作为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及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未如实披露上述代持情况。

江苏证监局指出,欧陆之星钻石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欧陆之星钻石高度重视此次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欧陆之星钻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欧陆之星钻石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警示,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严格要求。对于莱绅通灵而言,股东层面的股权结构透明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事件或对市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认知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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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