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诺力股份,603611.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38号)(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简称“长兴诺力”)系诺力股份的关联方。2024年,诺力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鼎智能”)与长兴诺力发生605.67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诺力股份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长兴诺力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警示函》显示,诺力股份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文斌、财务总监毛兴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诺力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反思、深度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修订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同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官网显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浙江省长兴县,于201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专注于从事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产品涵盖了全系列叉车、智能立体仓库、智能输送分拣系统、AGV系统、供应链综合管理软件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等,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从业绩表现看,2025年前三季度,诺力股份的营业收入为50.30亿元,同比下降2.28%;归母净利润为3.96亿元,同比增长9.23%;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18亿元,同比增长2.69%。
大智慧VIP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诺力股份报24.45元/股,跌幅0.61%。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