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实控人陈峰拟被罚 子公司年初另涉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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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17日讯 贝斯美300796.SZ)昨晚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贝斯美于202510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进行立案。陈峰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8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8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继铭、钟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监管局拟决定:

一、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贝斯美财报显示,陈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贝斯美202618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日,贝斯美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化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涟检刑诉〔2025327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环保部员工关吉标干扰排污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被告单位永安化工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永安化工及涉案人员具有明确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建议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相关案件已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贝斯美于2019111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30,3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价格14.25/股。贝斯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邱勇、汪家胜。

贝斯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31,7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2,977,600.00元。20191014日,贝斯美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9,297.76万元,用于“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新建企业研发中心技改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贝斯美本次发行费用总计38,797,4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23,903,400元。

2022513日,贝斯美发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85.20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合计为7,647,321.38元(不含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92,352,663.82元。截至2022419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242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19号),根据该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贝斯美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399,999,985.20元。

经计算,上述两次募资合计8.32亿元。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