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玉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彭瑜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原文如下:
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玉: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瑜: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