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及董事长仲汉根等4人收警示函 因三年年报股权交易价格表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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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仲汉根、时任总经理裴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韦广权、时任财务负责人杨进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权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涉2.7亿元交易

公告显示,经查,辉丰股份在2018年7月与相关方签订有关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49%股权的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2.7亿元的交易价格。然而,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关于该股权交易价格的相关表述不准确。

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名高管未能勤勉尽责 均被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指出,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时任总经理裴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韦广权、时任财务负责人杨进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辉丰股份及仲汉根、裴柏平、韦广权、杨进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强化内控与信披管理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辉丰股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此外,辉丰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提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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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