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因可转债利息资本化违规收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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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募投项目存在利息资本化违规行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事实:利息资本化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

山东证监局经查发现,龙大美食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两项与可转债募投项目利息资本化相关的违规行为。

首先,公司可转债相关募投项目在结转固定资产后,未按规定停止利息资本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其次,公司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进行了资本化处理,这一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规定。

上述违规行为导致龙大美食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龙大美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以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该行政监管措施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龙大美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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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