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董事长余宇、时任总经理王豪杰、时任财务总监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事实:利息资本化处理不当致财报信息不准确
根据山东证监局调查结果,2021年至2024年期间,龙大美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管理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在结转固定资产后,未按规定停止利息资本化;二是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山东证监局指出,龙大美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责任认定:四名高管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进一步认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董事长余宇、时任总经理王豪杰、时任财务总监张凌,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龙大美食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根据公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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