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亿诈骗案后,光大银行死磕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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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山证券收到一份法院通知:被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告了。

同被光大银行起诉的,还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件起因是一桩3.5亿的诈骗案,经过多年发酵,现在演变成:光大银行要求招商银行等总计赔偿4.89亿元(3.5亿本金+资金占用费)。

这个案子,历经多年,反转再反转。

背后有人诈骗3.5亿,给银行人员和中介2800万好处费,最后炒期货亏损1个多亿,狗血剧情,至今似乎还没出完。

上半场:3.5亿诈骗案

事件最开始的主角,是吉林通化市柳河县的聚鑫源米业公司的老板刘孝义和光大银行的张磊。

刘孝义和聚鑫源公司欠有大笔高利贷和银行贷款,想在期货市场搏一把翻身,但苦于没有资金,201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

刘孝义最开始请张磊帮忙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贷款3.5亿,“张行”非常卖力的帮忙操刀,进行一系列操作(包括给聚鑫源米业调财报、信用评级、授信报告),但没能成功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获得贷款,这说明——光大银行长春的风控还是可以的。

2014年,刘孝义通过两个中介,联系上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侯某,经过策划,刘孝义与光大银行张磊、招商银行侯某决定以“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为聚鑫源米业套取贷款。具体流程分2步:

第一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先以一年期同业存款的名义,将3.5亿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第二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向聚鑫源米业发放委托贷款(依据光大长春与招行无锡签署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

这背后涉及到大量的细节把控:

作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首先说服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同业业务负责人,在招行无锡分行做一笔3.5亿的同业存款业务(可以获得约定的年利息6.2%)。

流程上,招行无锡这边,既要与光大长春签同业存款协议,又要签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同业存款协议名正言顺,难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光大长春的同业部门同意做同业存款后,招行无锡分行的侯某拿着《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来到长春。

在光大长春分行接待他的是,张磊。

张磊谎称拿着文件去找光大长春分行负责人盖章,实际根本没去,而是拿出自己伪造的印章,在文件上盖章、交给侯某带回无锡。

2014年5月30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

收到3.5亿之后,招行无锡根据侯某带回来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与中山证券成立了一个“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3.5亿打入资管计划。

中山证券的资管计划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米业发放贷款。

这中间招行侯某说发现验印有问题,光大张磊那边又出了个补充说明,流程上竟然也过掉了。

刘孝义和聚鑫源米业拿到3.5亿贷款后,立刻给了光大银行的张磊好处费2000万元,中介刘某(帮忙刘孝义介绍联系招行无锡侯某的人)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剩余资金用来归还自己借的高利贷8000多万,和炒期货(最终亏损1个多亿)。

贷款发出3月后,招行无锡发现这笔贷款有问题,向无锡警方报了案。刘孝义、张磊迅速落网。

2016年,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聚鑫源米业的刘孝义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中场:光大银行起诉招商银行

骗子被抓,剩下就是光大银行与招商银行的问题。

双方的纠纷核心,是对3.5亿,到底是同业存款、还是委托定向投资的认定。

如果是同业存款,招商银行就要到期对光大银行还本付息。

如果是委托定向投资,光大银行就要依据协议,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诈骗案发后,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要求招行无锡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利息2194.11万元、违约金483.52万元。

一审是在吉林省高院。

对于双方是否委托定向投资关系,核心争议点,是张磊,是否构成对光大银行的表见代理、进而与招行无锡达成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1、《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加盖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均系张磊伪造,合同不具备合法性,因而不能成立和具备效力。

2、招行无锡没有举证张磊有权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招行无锡只能证明他们有理由相信张磊可以联系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但不能证明他们有理由相信张磊可以代理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3、核心问题是,招行无锡的员工尽管到了长春,但只是因为相信张磊,就把《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拿给张磊去盖章,而不是亲眼见证光大长春分行的行长亲自盖章用印。导致张磊能有机会加盖自己事先伪造的印章。

另外,法院认为:在签章验证上,招行无锡的面签人员侯某存在重大过失:2014年5月29日,侯某发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与光大长春分行事先预留印鉴不符,未向光大长春分行同业票据部核实,反而帮助张磊起草虚假的《情况说明》,编造印章磨损的不实理由,且在《情况说明》并未提及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情况下,即接受了加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虚假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将款项转出。

对于《同业存款协议》是否发生效力。

招行无锡分行提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与《同业存款协议》是张磊等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同业存款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招商无锡分行与光大长春分行对于签订《同业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虽然事后证明光大长春分行订立《同业存款协议》的目的在于取得同业存款利息,招商无锡分行订立《同业存款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同业存款的方式取得光大长春分行的资金以履行《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二者订立《同业存款协议》的目的并不一致,但是这两个目的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未成立,对光大长春分行无法律效力。《同业存款协议》有效。光大银行履行了存入3.5亿资金的义务,招行要给付光大长春分行存款本金3.5亿和利息2194.11万元。

下半场:反转

招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最高院。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对事情进行了再度认定。

首先,依然是《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最高院同样认定张磊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招行无锡分行主张与光大长春之间的委托定向投资关系,缺乏事实和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反转出现在对《同业存款协议》的认定。

最高院认定,基于张磊和刘孝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同业存款协议》系张、刘为实施非法侵占光大长春分行案涉3.5亿元资金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通道,《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构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一部分,张、刘也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尽管光大长春分行和招商无锡分行主观上不存在以该协议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观上该协议是被张、刘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张、刘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

所以,光大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招行无锡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给付3.5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其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基础,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因此最高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对招行无锡3.5亿本息的诉求。

这意味着,光大银行长春不能找招行无锡索要3.5亿的本息。

新变化:追加中山证券、平安银行

按照中山证券大股东的公告,这个案子,最近又有了新的变化。

今年年初,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重新在长春中院发起新一轮诉讼。

事件的背景依然是那场3.5亿的诈骗,但这一轮的诉讼,除了继续告招商银行无锡,光大银行还把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及自然人朱某列入了被告。

光大银行方面要求五名被告赔偿3.5亿的本金,以及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损失1.39亿元。

其中资金占用费原本是1.64亿元,但在其中,光大银行获得了返赃、退赔2484.94万元。

所以1.64亿-2484.94万=1.39亿的资金占用费。

但是,当初光大银行的张磊获得了2000万的好处费,中介刘某获得了850万的好处费。2484.94万的返账、退赔,意味着这些中介好处费尚未全部追回。

5名被告中,招行无锡、平安银行深圳,及中山证券都是当初3.5亿诈骗案中的通道方。

通道,就有通道费。

但深圳国民基金和朱某,并未出现在原来的案件陈述的业务链条中。

或许对当年那场诈骗案和资金流向,光大银行又有了新的发现,并准备把这场官司打得更加精细。

上一轮交锋,一审法院是吉林省高院。这一次,光大银行选择从层级更低的长春中院开始,显然预留了持久战的后手。